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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2013〕10号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试过程管理,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05〕2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一、课程考试 
       (一)各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结束时都要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二)课程考试分为非统一集中考试和统一集中考试。 
       非统一集中考试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时段内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课程负责人提出,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安排,但不能安排在考试周内。  
       统一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2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每个考场至少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考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开卷、闭卷,可笔试、口试、做论文、大作业等,或多种形式组合。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考试,都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课程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程考试,须重学。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报告单上应注明“无资格”。 
       1.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2.缺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 
       3.抄袭他人作业且屡教不改者; 
       4.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五)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凡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无故缺考者,该课程应重学。 
       (六)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作业量大的基础课或含有实验的必修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总评成绩的30%;其它必修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总评成绩的2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平时成绩不超过总评成绩的50%。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时依据《安徽工业大学成绩管理细则》向学生公布有关规定。在试卷送审前,根据学生的作业、实验、小测试、考勤、课堂提问等平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平时成绩。课改课程按实施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的30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由课程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指派专人(至少2人)查卷答复。 
       二、试卷管理 
       (一)命题及试卷制作 
       1.考试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应同时做好A、B两份试卷的命题工作。考试试卷4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为了使考试能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我校课程教与学的质量,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试卷的广度和难易度应与课程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相适应,分量要适中,措词要严谨,一般应有基本题和适当比例的综合性、提高性题目,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相同学时的同一门课程,均要进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评分,平时成绩的评定也要有相同的标准。 
       统考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并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凡有试题库的课程,要从试题库中调题(尽量使用国家教育部推荐使用的试题库)。从题库调题时应把期望值、难度系数选在一般院校的定位上。无试题库的课程由系(教研室)组织命题。  
       非统考课程命题,原则上也要实行教考分离。对尚有困难的,可由本课程主讲教师命题,有关教师参加讨论后,由系(教研室)主任审核。  
       3.试卷命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试卷送审表,并对试卷的份量、综合性、提高性题目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说明。 
       送审的试卷应按试卷标准样式规范打印,内容要准确无误,制卷时不再核对。因试卷质量或命题错误,对学生考试产生较大影响,按教学事故处理。  
       4.系(教研室)负责人根据试卷(含A、B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试卷送审表和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记录册,审核试卷的评分标准是否得当、考试方式(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是否可行、A、B卷要求是否一致、平时成绩评定是否合理等事项,并在试卷送审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要对试卷进行审核并在试卷送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教师应提前7天将试卷送审表、打印的试卷样卷(A、B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纸质和电子版)送学院审核、留存并制卷。试卷送审表未经审核签字,试卷不得付印。 
       6.校印刷厂将试卷按要求印制、装袋、密封、保存,并于考试前2天由专人送达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7.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漏试题。印刷、保管试卷的部门和单位,对试卷的保管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严防试卷被盗和丢失。一旦发生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教务处和保卫处。  
       (二)试卷评阅 
       1.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授课教师应完成阅卷,并将学生的成绩在学校成绩输入系统中登录,同时填写纸质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原件交教务处,另一份交教师所在学院。  
       2.阅卷人员应根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对采取统考的课程,试卷都应采用密封线装订格式,分专题流水作业评阅。对统计的成绩应有专人审核。 
       3.阅卷人员和审核人员完成工作后应在试卷上签字。 
       4.学生缺考,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缺考”字样。 
       (三)试卷评价 
       1.考试结束后,各课程授课教师应认真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填写课程小结表,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如考试成绩偏离正态分布过远,发生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报告。  
       2.各学院每学期按照《试卷评价要点》对承担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的试卷进行评价。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并对考试中有不同反映的试卷进行评价,对试卷的份量、难度、评分标准等进行分析,从中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改进考试工作提供依据。  
       (四)考试档案管理 
       1.所有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的考试资料都必须归档。 
       2.采用笔试的课程,阅卷结束后,授课教师应及时进行课程总结,并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空白试卷、学生考卷(按成绩报告单顺序进行装订)、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册、学生成绩报告单、课程小结(含试卷分析)一并上交教师所在学院存档。  
       3.采用其它方式考试的课程,应将相应的考试资料交到所在学院存档。 
       4.各学院对各课程考试档案集中保存,专人保管。保存期为3年。 
       三、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1.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考生不得入场,并按“缺考”论处。 
       2.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衣着整齐。 
       3.学生考试须带考试证件(身份证和校园卡),并按考试安排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凡不带考试证件或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极个别因故未带考试证件的学生,需持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经总监考组核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4.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由教师指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若已带入考场,则一律存放在指定位置。 
       5.考试开始前,学生应主动清理桌面与抽屉。发现桌面上有与本次考试课程有关的字迹,应报告监考人员,及时清理。 
       6.考试时,学生不准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电子产品。 
       7.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开始后,学生不准交头接耳、互相讲话、东张西望、传递物品、任意走动。需提问题时,应在原座位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时,由监考教师代借,不得自行其事。  
       8.考试时学生不准随意出入考场。若因身体原因需要中途离场,应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准出入。 
       9.学生对装订的试卷不得拆开,对单页试卷及草稿纸不得撕开;已做完的试卷应背面朝上放在自己的桌上。 
       10.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在考试结束10分钟之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考卷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准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外大声谈话。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至考试结束时做完考题的学生,一律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将试卷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对于不按时交卷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宣布该生试卷为无效。  
       11.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公外出不能参加考试者,需提前办理手续,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二)监考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监考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清理考场,检查考试证件,宣读考试规则,并严格执行。  
       2.监考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做或交谈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长时间看窗外或中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3.监考人员除对试卷中字迹不清可以告诉学生外,一律不答复学生的其它提问,更不准对题意作任何暗示或启发。 
       4.对因特殊情况中途出入考场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监督和巡查。 
       5.收卷时当场清点试卷是否齐全,学生离开考场后,一律不再接受补交的考卷等。 
       6.认真如实填写“考场纪实”。遇有考试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报总监考组,并按考试规定迅速处理。 
       7.监考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考场管理,维护考场秩序。监考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视为教学(工作)差错或教学(工作)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之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为作弊: 
       1.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作弊的; 
       5.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教师在阅卷当中发现有作弊嫌疑,经查实或经系(教研室)和学院确认的; 
       10.组织和参与作弊的; 
       11.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不听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再次违反的; 
       12.开考后发现课桌上书写与本次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13.以其它方式进行作弊者。 
       (三)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卷面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学籍处理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四)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卷面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学籍处理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五)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将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理。 
       五、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本科生所有教学环节考试的管理。其它类别学生课程考试管理可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0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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